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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牧饲〔2014〕189号
各市、县(市)畜牧兽医局、盐务管理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盐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切实做好盐业经营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食盐监管工作,规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理顺市场监管职责,严防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击食盐市场,确保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出台实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法制办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法规适用之前,畜牧兽医部门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职责,盐务管理部门承担食盐、畜牧用盐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法规适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盐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依法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层级监管责任制,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畜牧兽医部门要与辖区饲料企业签订依法用盐责任状或监督企业做出承诺(书),明确企业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依法依规使用。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措施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盐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饲料、食盐管理法规规章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生产经营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建立防范和杜绝“三无”盐产品、工业用盐流入饲料企业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屏障。要依法强化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签标识管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仅限用于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少量物质,饲料企业采购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必须是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要强化日常监管,督导企业如实记录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信息,确保来源去向可追溯。
四、建立部门信息和执法联动机制
各级畜牧兽医、盐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建立相关信息互通互享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机制。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饲料企业违规购买使用“三无”盐产品、“三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以及工业用盐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严惩。如发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犯罪行为,要迅速将案件移送盐务管理部门查处。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
本文件来源于:
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ytwp99.com/。2012年5月1日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全国第一本《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2013年8月26日又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全国第二本《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这标志着饲料行业有了专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结束了长期依赖食用盐作为替代品的局面。“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上市旨在为全国的饲料生产企业提供更具性价比优势的理想选择。提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饲料用盐、饲料盐、饲用盐、饲用氯化钠、调味料、调味品、畜牧用盐、畜牧盐、饲料中添加的盐/氯化钠、饲料中用的盐/氯化钠。保证洁净环保,绿色安全,性价比高!客服热线:400-803-0299。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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